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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每日一練: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11.26)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zhangjianxing 2023/11/26 08:54:29 字體:

聚沙成塔,滴水成海,再小的努力乘以365天都會變得偉大。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準備了《經濟法》每日一練測試題,快來練習吧!

單選題

根據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普通合伙人的下列情形中,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的是( )。

A、非因故意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 

B、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C、法人合伙人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D、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
【解析】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3)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發(fā)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點評】注意和當然退伙情形對比掌握。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4)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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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每日一練《中級會計實務》(11.26)

中級會計職稱:每日一練《財務管理》(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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