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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甲、乙、丙于2011年3月出資設立某有限責任公司。2012年4月,該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3年5月,該公司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拖欠巨額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設立時作為出資的房產,其實際價額明顯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甲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應出資額與實際出資額的差額。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對甲不足出資的行為,正確的處理方法是( )。
A、甲以個人財產補交其差額,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補足
B、甲以個人財產補交其差額,不足部分由乙、丙補足
C、甲以個人財產補交其差額,不足部分待有財產時再補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擔補交該差額的責任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本題中,公司設立時丁不是出資人,不承擔補交其差額的責任。
中級會計職稱:每日一練《中級會計實務》(2014-01-07)
正保會計網校
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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