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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練習題:代位行使債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5/08 16:41:5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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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題】甲對乙享有50000元債權,已到清償期限,但乙一直宣稱無能力清償欠款。甲調查發(fā)現(xiàn),乙對丁享有3個月后到期的7000元債權,戊因賭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發(fā)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傷害對丙享有10000元債權,因事故中的財產損失對丙享有5000元債權。乙無其他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乙對其享有的債權都怠于行使。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債權(?。?。

A、乙對丁的7000元債權

B、乙對戊的8000元債權

C、乙對丙的10000元債權

D、乙對丙的5000元債權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C
【解析】

根據(jù)規(guī)定,代位權行使條件中: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包括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因此乙對丙的10000元債權甲不能行使代位權;代位權行使的債權必須是已經到期的債權,這里丁欠乙的債權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權;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才可以代位行使,因此戊欠乙的賭博債務甲是不能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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