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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ㄒ唬┛勺兏⒖沙蜂N的民事行為概述
1.概念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亦稱“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由于行為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導致非真實的意思表示,可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2.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較,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體現(xiàn)出以下特點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從一開始即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由撤銷權人撤銷,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而對無效民事行為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以僅僅要求變更民事行為的部分內容??勺兏?、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而無效民事行為的后果則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可撤銷合同是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 | 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較大損失的意思表示。 |
(1)當事人對民事行為的內容有錯誤認識。對于動機的錯誤認識一般不成立重大誤解。 (2)表意人基于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3)誤解因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詐或不正當影響造成。如果是由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行為人無權要求撤銷。 (4)這種行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較大的損失?!?/td> | |
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實施的民事行為?!?/td> |
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
?。ㄈ┏蜂N權
1.撤銷權是權利人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權利。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故依撤銷權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
2.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
3.撤銷權人變更或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請求人是否有撤銷權,須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
4.具有撤銷權事由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即屬于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ㄋ模┟袷滦袨楸淮_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后和被撤銷后,還將產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等法律后果。
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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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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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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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不能轉化為有效 | 如不撤銷為有效;可以通過撤銷轉化為無效 |
原因 | 欠缺有效條件 | 意思表示有瑕疵 |
時效 | 自始無效 |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的1年內提出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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