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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與批準
1.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債權分類,分組進行表決。
2.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nèi)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3.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4.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xié)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xié)商后再表決一次。雙方協(xié)商的結(jié)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
5.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定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基本原則是,所有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以及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中的反對者的既得利益不得受到損害。
6.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企業(yè)破產(chǎn)法》的規(guī)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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