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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會《經(jīng)濟法》復習資料:代位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7/10 17:35:28 字體: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wǎng)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合法雙到期不專屬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2.代位權訴訟

 ?。?)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yōu)先受償權利。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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