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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濟法》復習資料:拾得遺失物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11/16 14:37:09 字體: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拾得遺失物

  1、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2、拾得遺失物后,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徊恢赖?,應當及時發(fā)布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3、拾得人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在遺失人發(fā)出懸賞廣告時,歸還失物的拾得人還享有懸賞廣告所允諾的報酬請求權。拾得人在返還拾得物時,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人發(fā)出懸賞廣告,愿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遺失物的轉讓: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所占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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