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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證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2/13 16:45:21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的范圍

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對責任范圍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任承擔

主體變更 
內容變更 
債權讓與 
債務轉移 
數(shù)量、價款等內容變動 
履行期限變動 
新貸還舊貸 
條件:保證債權同時轉讓,無需同意 
條件: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 
同意:按變更后 
同意:按變更后 
同意:承擔新貸 
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約定僅對特定債權人承擔或禁止轉讓的除外 
未經(jīng)同意裝讓,不在承擔“該部分”擔保責任 
未同意 
減輕債務:按變更后 
未同意:原期限 
未同意:不承擔責任,除非前后系同一保證人 
加重債務:按變更前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者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除外。

3.保證期間與保證的訴訟時效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舉例】如甲于2012年6月1日向乙借款50萬元,由丙作為保證人。合同約定甲應于2012年12月1日之前償還該借款,但未約定保證期間。則該保證的保證期間應截至2013年5月1日。

【總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處理

保證方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連帶責任 
保證責任范圍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保證期間 
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約定不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在連帶保證,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在一般保證,則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限,按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應為2年。

4.特殊情形下的保證責任

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保證人的抗辯權

6.共同擔保下的保證責任

物的擔保和保證并存時,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物權法》規(guī)定,根據(jù)下列規(guī)則確定當事人的擔保責任承擔:

(1)有約定,根據(j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承擔責任的順序;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債權人先就債務人的物的擔保求償,保證人在物的擔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如果保證與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對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7.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根據(jù)《擔保法解釋》規(guī)定,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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