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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稅法》知識點:包裝物押金的稅務處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1/18 11:49:36 字體:

  2016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以下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中學員依據(jù)2015年注會教材,分享的注會《稅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知識點:包裝物押金的稅務處理總結

押金種類
收取時
逾期時
酒類產(chǎn)品以外的應稅消費品包裝物押金
增值稅×
消費稅×
增值稅√
消費稅√
【提示】需換算
酒類產(chǎn)品包裝物押金(除啤酒、黃酒外)
增值稅√
消費稅√
【提示】需換算
增值稅×
消費稅×
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
增值稅×
消費稅×
增值稅√
消費稅×
【提示】從量征收

  1.包裝物銷售收入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的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收入一并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2.包裝物押金收入

  一般規(guī)定: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chǎn)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類產(chǎn)品的包裝物押金除外),且單獨核算又未過期的,此項押金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特殊規(guī)定:對酒類產(chǎn)品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酒類產(chǎn)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chǎn)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chǎn)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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