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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7/28 14:58:43 字體:

  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本考點屬于《稅法》第九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計稅依據的一般規(guī)定

  2.計稅依據的特殊規(guī)定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

  【主要考點】: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guī)定

  大部分應稅憑證以計稅金額納稅。計稅金額以全額為主;差額計稅的有兩個:貨物運輸合同、技術合同

  1.購銷合同,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

  【特殊】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簽訂的購銷合同,計稅金額為合同所載的購、銷金額合計數,適用稅率0.3‰。

  2.加工承攬合同,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 ①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加工費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原材料金額按“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 ②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0.5‰計稅貼花。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不計稅,計稅依據為加工費和輔料的合計數,按0.5‰計稅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

  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應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所載金額為依據計算應納稅額。

  5.財產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

  注意兩點:

 ?。?)稅額不足1元的按照1元貼花。

 ?。?)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guī)定(月)天租金而不確定租期的,先定額5元貼花,再結算時按實際補貼印花。

  6.貨物運輸合同,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7.倉儲保管合同,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的費用(即保管費收入)。

  8.借款合同,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即借款本金),特殊情況應了解:

 ?。?)凡是一項信貸業(yè)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

 ?。?)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guī)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避免加重借貸雙方的負擔,對這類合同只以其規(guī)定的最高限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貼花。

  (3)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guī)定計稅貼花。

  (4)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yè)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9.財產保險合同,計稅依據為支付(收?。┑谋kU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10.技術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技術開發(fā)合同研究開發(fā)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11.產權轉移書據,計稅依據為書據中所載的金額。

  12.營業(yè)賬簿:

 ?。?)記載資金的營業(yè)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凡“資金賬簿”在次年度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對其不再計算貼花。

 ?。?)其他營業(yè)賬簿,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13.權利、許可證照,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每件5元。

  二、計稅依據的特殊規(guī)定

  1.上述憑證以“金額”、“收入”、“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的,應當全額計稅,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憑證,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分別記載金額的,分別計算,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

  3.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guī)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4.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應按書立當日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5.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

  6.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7.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已產生,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是否按期兌現,均應貼花完稅。

  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所載金額與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的,只要雙方未修改合同金額,一般不再辦理完稅手續(xù)。

  8.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yè)單位,記載經營業(yè)務的賬簿,按每件5元。

  9.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

  10.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者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或者轉包合同,應按新的分包或轉包合同所載金額計算應納稅額。

  11.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12.運輸合同:

 ?。?)對國內各種形式的貨物聯運:

  凡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應以全程運費作為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

  凡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2)對國際貨運,凡由我國運輸企業(yè)運輸的,不論在我國境內、境外起運或中轉分程運輸,我國運輸企業(yè)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均按本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

  由外國運輸企業(yè)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yè)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相關鏈接: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九章主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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