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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進行沖刺階段的學習,中華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高頻考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一、賠償順位
1.賠償順位的前提條件
如果多個責任主體之間沒有連帶關系,且存在補充責任,則需要確定這些責任主體之間的賠償順序。
2.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責任順位
審計報告使用人由于信賴不實審計報告,從事了相關交易,導致了損失,從因果關系的角度看,被審計單位的違約或欺詐行為是導致報告使用人損失的直接原因,不實審計報告只是間接原因,對于報告使用人的損失,應當由被審計單位承擔第一順位的責任,事務所承擔在后順位的責任。
3.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瑕疵出資股東之間的責任順位
如果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而且在事后未補足的前提下,他們之間的賠償順位可以表述為:
?。?)依法強制執(zhí)行被審計單位財產(chǎn)(簡稱“第一賠”);
(2)依法強制執(zhí)行被審計單位財產(chǎn)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應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shù)額范圍內(nèi)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簡稱“第二賠”);
?。?)如果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簡稱“第三賠”)。
二、侵權賠償責任范圍
1.故意出具不實報告
事務所因故意出具不實報告而承擔連帶責任時,沒有最高賠償額的限定,事務所應當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由具體案件中利害關系人的損失數(shù)額和其他責任主體的賠償能力決定。
2.過失出具不實報告
事務所因過失出具不實報告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時,事務所就其所出具的不實審計報告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為該審計報告中的不實審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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