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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知識點: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一)管理人的資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管理人:
①資格——自然人
②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
③清算組(逾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可以指定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圍:
(1)破產申請受理前,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已經成立的清算組,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司法解釋有關規(guī)定的。
(2)納入國家計劃的國有企業(yè)政策性破產案件。
(3)有關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破產時成立清算組的,主要是指《商業(yè)銀行法》和《保險法》等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破產。
(4)其他。
4.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yè)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5.管理人因利害關系應當回避的情形
(1)對于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屬于有利害關系:
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③現(xiàn)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④現(xiàn)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⑤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2)對于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也屬于有利害關系:
①具有本規(guī)定第23條規(guī)定(即上述5條)情形;
②現(xiàn)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③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④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指定
1.管理人名冊制度
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破產案件發(fā)生數(shù)量確定編入管理人名冊的人數(shù),并在管理人名冊中實際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的指定方式
隨機方式 | 是一般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隨機方式包括輪候、抽簽、搖號等形式?!?/td> |
競爭方式 | 參與競爭的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少于3家。采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被指定為管理人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經評審委員會成員1/2以上通過?!?/td> |
接受推薦方式 | 對于經過行政清理、清算的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推薦的已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指定管理人。 |
3.對清算組的指定方法
(1)清算組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政府有關部門、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組成員,人民銀行及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派人參加清算組。
(2)人民法院指定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同時根據(jù)中介機構或清算組的推薦,指定管理人負責人。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需要變更管理人負責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
(3)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人民法院的指定。
4.管理人的更換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徑行決定更換管理人:
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 | (1)執(zhí)業(yè)許可證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注銷;(2)出現(xiàn)解散、破產事由或者喪失承擔執(zhí)業(yè)責任風險的能力;(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4)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5)有重大債務糾紛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的。 |
個人管理人 | (1)執(zhí)業(yè)資格被取消、吊銷;(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4)失蹤、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因健康原因無法履行職務;(6)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失效;(7)有重大債務糾紛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調查的?!?/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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