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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票據喪失及補救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7 16:36:58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知識點:票據喪失及補救

(一)票據喪失概述

1.票據喪失,是指持票人喪失對票據的占有。喪失了票據的票據權利人,稱為失票人。

2.票據喪失的具體情形,可以是票據的物質形態(tài)的根本變化,比如被燒毀、撕毀,泡成紙泥等,也可以雖然存在,但是脫離了持票人的占有,例如被遺失、被盜、被搶。

3.由于票據權利的行使須提示票據,因此失票人無法證明和行使其權利,甚至可能被他人所利用。因此法律上設置了幾種制度對失票人提供法律救濟: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訴訟。

(二)掛失止付

1.掛失止付的概念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票據喪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下同),付款人接到通知后決定暫停支付,以防止他人取得票據金額的臨時性救濟措施。

2.掛失止付適用的票據種類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guī)定,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支票、填明“現(xiàn)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未填明“現(xiàn)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3.程序

失票人應當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后,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后,應當暫停止付。付款人在收到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4.掛失止付的效力

掛失止付只是一種臨時性措施,申請人是不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只能由人民法院認定。申請掛失止付的當事人,必須在申請之前已經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起訴,或者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起訴;否則,掛失止付失去效力。如果申請人已經采取了這一措施,付款人應繼續(xù)暫停止付。但是,如果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還沒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三)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的含義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根據失票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法院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的一種非訴訟程序。

在該程序之下,申請人聲稱自己是已喪失之特定票據上的權利人,法院則向社會發(fā)出公告,催促可能存在的票據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1)如果沒有人在指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則可以推定申請人的主張成立。在其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時,法院應作出該判決,確認申請人為票據權利人。這樣,申請人就可以持除權判決書行使票據權利。

(2)如果有利害關系人前來就同一票據申報權利,法院并不在該程序之下對申請人與申報權利人之間的爭議進行實體審理,而是會裁定終結該程序。申請人如欲主張票據權利,可以向對方提起普通民事訴訟。

掛失止付并非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失票人可以不申請掛失止付,而直接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2.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的票據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喪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一般票據均屬于這個范圍,只有較少的例外。如《支付結算辦法》規(guī)定,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xiàn)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因此這些票據不能申請公示催告。

3.公示催告申請人的資格

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喪失票據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據所記載的票據權利人。出票人已經簽章的授權補記的支票喪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4.公示催告的具體程序

(1)失票人向票據付款地的基層法院提出書面的公示催告申請。

(2)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立即審查。符合條件的,通知予以受理。

(3)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同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應當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4)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內發(fā)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

(5)利害關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之前申報權利的,法院應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查看該票據。如果該票據就是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法院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付款人。如果該票據并非申請人公示催告的票據,法院應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6)公示催告期屆滿,且無上述(5)所列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請人可以在屆滿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逾期未申請的,法院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7)申請人提出上述(6)所述申請的,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5.除權判決的效力

除權判決有兩個主要效力:第一,確認申請人是票據權利人。第二,宣告票據失去效力,即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票據不再是票據權利的載體。這樣,申請人有權持除權判決向票據上的權利人主張票據權利。

6.除權判決的撤銷

利害關系人因為正當理由不能在除權判決之前向法院及時申報權利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除權判決。

(四)提起民事訴訟

票據權利人喪失票據后,除了以公示催告程序證明自己的票據權利外,還可以提起普通民事訴訟來實現(xiàn)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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