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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中的特殊問題
(一)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
1.選擇適用稅率:
(1)發(fā)放年終獎當月工薪夠繳稅標準: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發(fā)放年終獎當月工薪不夠繳稅標準: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上述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
3.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上述第2條、第3條規(guī)定執(zhí)行。
5.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
(三)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的計算征稅問題
可單獨作為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
(四)企事業(yè)單位將自建住房以低于建造成本價格銷售給職工的個人所得稅征稅規(guī)定
關注: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
1.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2.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
其中“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
(五)公司雇員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1.按工資、薪金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雇員實際購買日,其所得額為其從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于購買日該股票價值的差額。
購買日股票價值可暫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會計報告中每股凈資產數額來確定。
(六)特定行業(yè)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
采掘業(yè)、遠洋運輸業(yè)、遠洋捕撈這三個特定行業(yè)的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按月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
(七)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信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八)關于保險費(金)征稅問題
1.按照規(guī)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失業(yè)保險費,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領取的失業(yè)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2.企業(yè)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yè)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yè)負責代扣代繳。
(九)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1.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只由雇傭單位一方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guī)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金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2.對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夠證明中方工作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guī)定上繳派遣(介紹)單位的,可扣除其實際上繳的部分,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十)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這類納稅人可能是居民納稅人,也可能是非居民納稅人,這要取決于在中國的居住時間,對其工資薪金征稅時首先要加以區(qū)分。
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1.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規(guī)定可歸納為下表:
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90日(或183日)以內 | 非居民 | √ | 免稅 | × | × |
90日(或183日)~1年 | 非居民 | √ | √ | × | × |
1~5年 | 居民 | √ | √ | √ | 免稅 |
5年以上 | 居民 | 另有規(guī)定 |
提示:相關內容還涉及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人員,應納稅額計算方法:
居住時間 | 稅額計算公式 |
90日(或183 日)以內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
90日(或183日)~1年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
1~5年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
(十一)兩個以上的納稅人共同取得同一項所得的計稅問題——先分、后扣,對每個人分得的收入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各自應納的稅款。
(十二)關于個人取得退職費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
(十三)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征稅方法
1.企業(yè)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宣告破產,企業(yè)職工從該破產企業(yè)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
【計算方法】以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yī)療保險費、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十四)關于企業(yè)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yǎng)辦法人員取得收入征稅問題:
1.實行內部退養(yǎng)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十五)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規(guī)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個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1.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十六)企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規(guī)定
1.對個人取得規(guī)定之外的其他補充養(yǎng)老保險收入,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2.月工資收入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職工繳存企業(yè)年金的征稅問題
(1)企業(yè)年金的企業(yè)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yè)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yè)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yè)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十七)辦理補充養(yǎng)老保險退保和提供擔保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方法
(1)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yè)性補充養(yǎng)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xù)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2)關于個人提供擔保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按“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八)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1)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九)企業(yè)雇員取得認股權證(股票認購權)征稅方法(新增)
1.企業(yè)雇員取得認股權證(股票認購權)購買的股票等有價證券,其價格低于當期股票發(fā)行價格或市場價格形成的價格差額,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
2.如果一次收入數額較大,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稅有困難的,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十)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辦法
1.員工接受股票期權時: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另有規(guī)定除外)。
員工在行權日之前,股票期權一般不得轉讓;因特殊情況轉讓,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員工行權時:從企業(yè)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guī)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guī)定月份數
3.員工將行權之后的股票再轉讓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特別提示】個人將行權后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4.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yè)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員工接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稅務處理
(1)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后的余額,作為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
(2)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后,轉讓該股票期權所取得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納稅。
(3)員工取得上述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后,實際行權時,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十一)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稅辦法
個人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zhí)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二十二)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1.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轉讓收入額-800元或20%)×20%
2.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轉讓收入額-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20%
財產原值:售出方取得該拍賣品的價格(以合法有效憑證為準)。具體為:
(1)通過商店、畫廊等途徑購買的,為購買該拍賣品時實際支付的價款;(2)通過拍賣行拍得的,為拍得該拍賣品實際支付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3)通過祖?zhèn)魇詹氐?,為其收藏該拍賣品而發(fā)生的費用;(4)通過贈送取得的,為其受贈該拍賣品時發(fā)生的相關稅費;(5)通過其他形式取得的,參照以上原則確定財產原值。
3.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十三)新增內容:房屋贈與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td> |
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 | 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其他所得”, 應納稅額=(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 ×20% |
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 | 應納稅額=(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20% |
(二十四)個人因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1.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按以下方式確定:
(1)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2)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3)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即財產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
(4)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fā)生的拍賣招標手續(xù)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二十五)個人轉讓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規(guī)定
1.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限售股的計稅方法
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20%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二十六)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
如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二十七)企業(yè)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量化資產征稅問題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資產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yè)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yè)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3.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yè)量化資產參與企業(yè)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十八)個人取得有獎發(fā)票獎金征免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fā)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fā)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十九)企業(yè)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偶然所得
(三十)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
自2011年6月9日起,企業(yè)和單位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規(guī)定如下:
1.企業(yè)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yè)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yè)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yè)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2.企業(yè)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yè)代扣代繳:
獲獎方式 | 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適用稅目 | 稅額計算 |
(1)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 | 其他所得 | 全額適用20% |
(2)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 | 其他所得 | 全額適用20% |
(3)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 | 偶然所得 | 全額適用20% |
3.企業(yè)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三十一)企業(yè)利用資金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1)企業(yè)為股東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yè)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
(2)企業(yè)為個人股東購買的車輛,不屬于企業(yè)的資產,不得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折舊。
(三十二)新增內容:企業(yè)資金為個人購房個人所得稅征稅方法
1.個人取得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yè)使用,均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1)企業(yè)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yè)其他人員的;
(2)企業(yè)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yè)其他人員向企業(yè)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yè)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2.稅目:
(1)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除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以外其他企業(yè)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企業(yè)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十三)個人所得為外幣時換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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