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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概念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
稅務行政訴訟以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為前提,這是稅務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根本區(qū)別,具體體現(xiàn)在:
1.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經(jīng)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行使稅務行政管理權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
2.稅務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發(fā)生在稅務行政管理過程中。
3.因稅款征納問題發(fā)生的爭議,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jīng)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即復議前置。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
(四)起訴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
(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shù)脑瓌t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
(一)級別管轄
(二)地域管轄
(三)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及管轄權的轉移三種情況。
四、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復議前置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fā)稅務登記證和發(fā)售發(fā)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fā)、發(fā)售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
(八)稅務機關的復議行為
五、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
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2.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jīng)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1.維持判決;
2.撤銷判決;
3.履行判決;
4.變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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