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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備考信息
知識點:承攬合同
1.第三人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隨時解除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016年注冊會計師的備考工作正在進行,為了使大家的復習更有針對性,正保會計網(wǎng)校學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經(jīng)濟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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