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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等準則的通知
人民銀行、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jiān)管總局、銀保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外匯局,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21〕30號)中“持續(xù)提升審計質量”和“完善審計準則體系”的要求,規(guī)范和指導注冊會計師開展實務工作,保持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xù)動態(tài)趨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修訂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的審計》等兩項審計準則,并對《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項準則進行了一致性修訂,現(xiàn)予批準印發(fā)。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本次修訂的兩項審計準則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項審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9〕5號)中,相應的兩項審計準則同時廢止。
2.本次修訂涉及到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項準則中的條款,與上述兩項審計準則同步施行。
3.允許和鼓勵提前執(zhí)行本批準則。
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附件:
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
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的審計
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項準則
財政部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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