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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2010年3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業(yè),甲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為有限合伙人。2011年3月丙轉(zhuǎn)為普通合伙人,2010年8月該合伙企業(yè)欠銀行30萬元,直至2012年3月合伙企業(yè)被宣告破產(chǎn)仍未償還。下列關于甲、乙、丙、丁對30萬元銀行債務承擔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yè)法》規(guī)定的是(?。?/p>
A、乙、丁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乙、丙、丁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承擔無限責任
C、乙、丁應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乙、丙、丁應以實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承擔無限責任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有限合伙人。(1)有限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yè)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所以選項C、D錯誤。(2)有限合伙人轉(zhuǎn)變?yōu)槠胀ê匣锶说?,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yè)發(fā)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由有限合伙人轉(zhuǎn)為普通合伙人,對其轉(zhuǎn)變性質(zhì)前發(fā)生的合伙企業(yè)欠銀行的30萬元債務應與普通合伙人甲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選項B錯誤。
注冊會計師:每日一練《財務成本管理》(2014-01-19)
注冊會計師:每日一練《公司戰(zhàn)略與風險管理》(201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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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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