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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jīng)濟法》練習題:公司合并的決議(3.15)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3/15 09:48:17 字體:

  單選題

  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合并決議,并依法向債權人發(fā)出了通知、進行了公告。乙是甲公司的債權人。根據(jù)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乙在法定期限內有權要求甲有限責任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該法定期限為(    )。

  A.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

  B.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

  C.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

  D.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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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的練習題,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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