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2015年稅務師備考已經進入最后的沖刺階段,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1.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
3.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提示: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適用范圍:較大數(shù)額的罰款,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不適用聽證程序。
(二)聽證程序的組織進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15日內舉行聽證。
提示: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時間:《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稅務行政處罰規(guī)定“15日內舉行聽證”;《行政許可法》則有明確規(guī)定,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后20日內組織聽證。
2.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3.聽證中止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過程中認為證據(jù)有疑問無法聽證辨明,可能影響稅務行政處罰的準確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聽證。
4.聽證終止
(1)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2)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聲明退出聽證會,或者不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聽證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3)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嚴重”違反聽證秩序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可以”終止聽證。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http://galtzs.cn),全文轉載或部分轉載本文請注明“來源: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相關鏈接:
2015年稅務師考試沖刺必備精華:高頻考點大聚集
2015年稅務師考試沖刺必備利器:機考模擬系統(tǒng)
招生方案:
Copyright © 2000 - 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