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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沒收財產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6/30 14:17:25 字體: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稅務師考試也是這樣積累的過程,只有不斷地去積累專業(yè)知識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以下是網校根據(jù)2016年稅務師教材整理的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科目知識點,祝大家備考愉快!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

知識點:沒收財產

適用 只能附加適用。包括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沒有用于犯罪的財產。
方式 ①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②并處或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要求 ①不得以追繳犯罪所得、沒收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來代替或者折抵。
②應當對犯罪分子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③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④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即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負他人的合法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相關鏈接: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各章節(jié)知識點匯總

注:本文內容來自正保會計網校老師講義,轉載請注明來源·正保會計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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