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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訴訟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一、行政訴訟概述
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法院在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動。
一、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1.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原則
2.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3.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
訴訟不停止執(zhí)行的例外 | 復議不停止執(zhí)行的例外 |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
(2)根據(jù)原告的申請,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zhí)行的 | (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 |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停止執(zhí)行的 |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
4.司法變更有限原則
該原則是指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變更原行政決定,只有在特殊的條件和情形下才能變更。
《行政訴訟法》第54條,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二、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
(一)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聯(lián)系
1.選擇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間自由選擇,既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對復議不服,還可再向法院起訴。
2.選擇兼終局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由選擇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但選擇了行政復議后則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復議前置型(重點),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如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4.復議終局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申請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且行政復議決定產(chǎn)生最終的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2款規(guī)定:根據(jù)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qū)別
行政訴訟 | 行政復議 | |
1.審查范圍不同 |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 具體行政行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但審查合法性,還要審查適當性 |
2.受案范圍不同 | 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件 | 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當?shù)陌讣?/td> |
3.審理程序規(guī)則不同 | (1)兩審終審制; (2)原則上實行開庭審理 |
(1)一級復議制; (2)原則上實行書面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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