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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專家錯題點評:股權轉(zhuǎn)讓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3/06 10:31:42 字體:

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專家錯題點評:股權轉(zhuǎn)讓

  每日一練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推出的一項免費在線測試系統(tǒng),目的是讓廣大學員通過練習,對相應科目的知識尤其是基礎知識做到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因為基礎是學好一門課程的關鍵,希望大家能夠積極踴躍的進行測試和練習,對自己的基礎知識進行一下檢測和鞏固。網(wǎng)校各科輔導專家會根據(jù)大家在每日一練測試練習中,出現(xiàn)正確率低的題目進行點評。以下是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的錯題點評:

  2015年1月12日《稅收相關法律》每日一練 共有 89人參與本題測試,正確率 35.96%

  多選題:

  何某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為債務糾紛,將自己在該公司中的股權轉(zhuǎn)讓給趙某,但是并沒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后何某找到不知情的孫某,以合理的價格將股權又轉(zhuǎn)讓給了孫某,且為孫某及時辦理了變更登記。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 何某將股權轉(zhuǎn)讓給孫某的行為是有效的

  B. 趙某有權向?qū)O某要求賠償

  C. 趙某無權向何某要求賠償

  D. 孫某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權所有權

  E. 若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存在過錯,趙某有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正確答案】 A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股權轉(zhuǎn)讓。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股權轉(zhuǎn)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zhuǎn)讓、質(zhì)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中有關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處理。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本題中,孫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合理的價格受讓股權,并且辦理了變更登記,因此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權所有權。趙某可以向原股東何某要求賠償,若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存在過錯,趙某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專家點評】本題考核股權轉(zhuǎn)讓。本題中,何某已經(jīng)將股權轉(zhuǎn)讓給了趙某,所以何某向?qū)O某轉(zhuǎn)讓時,屬于無權處分,但是孫某是善意第三人,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原則上是有效的,孫某善意取得了股權。

  針對大家在做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大家可以在網(wǎng)校論壇進行題目的討論,實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問,最終的目的是讓廣大學員都能夠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在考試的時候遇到類似的問題大家可以得分。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nèi)容不斷變化與調(diào)整,正保會計網(wǎng)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nèi)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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