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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二》知識點:工資、薪金所得

來源: 編輯: 2016/12/30 11:12:29 字體:

   2017年稅務師備考已經拉開帷幕,考生們可以同正保會計網校備考更新不斷預習、溫習,為后序的考試打好基礎。以下是正保會計網校分享的稅務師考試《稅法二》相關知識點,大家備考加油。

知識點:工資、薪金所得說明

1.工資薪金所得是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

2.為非獨立個人勞動所得,個人所從事的是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勞動、工作或服務于公司、行政、事業(yè)單位

3.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分種類和取得情況一律按工資、薪金所得課稅;津貼、補貼等則有例外

4.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予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zhí)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指按照財政部門規(guī)定,個人因公在城區(qū)、郊區(qū)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guī)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fā)給職工的補助、津貼不包括在內)

5.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6.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yè)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7.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8.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yè)和單位對營銷業(yè)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yè)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fā)生費用的金額并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非雇員,則按“勞務報酬所得”征稅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galtzs.cn),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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