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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稅務代理實務》知識點:視同銷售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3/08/07 09:27:13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jīng)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行為涉及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

以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增值稅。

以納營業(yè)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營業(yè)稅

特殊規(guī)定

1.電信部門,電信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yè)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2.林木銷售和管護,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yè)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nóng)業(yè)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yè)稅,其他的照章征收營業(yè)稅

3.建筑業(yè)的混合銷售行為,銷售自產(chǎn)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行為:

(1)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其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繳納營業(yè)稅;

(2)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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