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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3/12/06 09:49:00 字體:

2014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二: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

中止情形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
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
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2.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3.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4.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jié)。
暫時停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審理
終止情形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gòu)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
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復議權利;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
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gòu)準許達成
和解的;
5.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
刑事拘留的。
結(jié)束復議程序
1.中止情形中的前三條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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