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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論概述
知識點四:民事權利的分類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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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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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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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所體現(xiàn)的利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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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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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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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如打死了人)、身體權(如打斷一個胳膊)、健康權(如打聾)、姓名權(如冒名)、肖像權(如丑化肖像)、自由權、名譽權(如誹謗,無中生有)、榮譽權(如強占榮譽)、隱私權(如透漏別人不想透漏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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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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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對愛人的關愛)、親權(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屬權(如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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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chǎn)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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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物權、準物權、債權和繼承權??梢酝黧w發(fā)生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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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chǎn)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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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不是物,如作品、專利發(fā)明、商標等。具有“壟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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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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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員資格而產(chǎn)生,包括表決權、對業(yè)務的知悉、執(zhí)行、監(jiān)督權以及盈利分配權、團體終止時的剩余財產(chǎn)分配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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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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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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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權的實現(xiàn),僅憑權利人單方的意思即可。包括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人身權和知識產(chǎn)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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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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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只能請求義務人實施給付。(如債權)
2.同一客體上可以成立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請求權,而且彼此平等,成立在先的請求權并無優(yōu)先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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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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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的權利,包括承認權、同意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抵消權、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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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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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阻止相對人所行使的請求權的效力(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2.目的是使抗辯權人能夠拒絕對相對人履行義務,而不在于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不在于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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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實現(xiàn)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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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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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他人協(xié)助,如物權、人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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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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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他人的協(xié)助,方可實現(xiàn)的權利,如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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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效力所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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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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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請求不特定的一般人為一定行為,如物權、人身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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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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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能請求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如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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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可否與其主體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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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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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由其主體享有的權利,不得讓與和繼承。如人身權、結婚、離婚、收養(yǎng)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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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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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讓與和繼承的權利。如一般的財產(chǎn)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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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相互間的依存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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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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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賴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的權利(如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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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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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權利(如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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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相互間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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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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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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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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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權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險時產(chǎn)生的救濟性權利。(如財產(chǎn)權受侵害時,可要求賠償?shù)臋嗬?/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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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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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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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法律要件齊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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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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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具備部分法律要件,須待其余要件具備時才能實際發(fā)生的權利。亦稱“形成中的權利”。如附生效條件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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