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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民事權利的分類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3/12/11 10:48:38 字體:

2014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論概述

知識點四:民事權利的分類

標準
分類
具體特點
客體所體現(xiàn)的利益性質
人身權
人格權
生命權(如打死了人)、身體權(如打斷一個胳膊)、健康權(如打聾)、姓名權(如冒名)、肖像權(如丑化肖像)、自由權、名譽權(如誹謗,無中生有)、榮譽權(如強占榮譽)、隱私權(如透漏別人不想透漏的)等
身份權
配偶(對愛人的關愛)、親權(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屬權(如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權)
財產(chǎn)權
包括物權、準物權、債權和繼承權??梢酝黧w發(fā)生分離。
知識產(chǎn)權
客體不是物,如作品、專利發(fā)明、商標等。具有“壟斷”性。
社員權
基于社員資格而產(chǎn)生,包括表決權、對業(yè)務的知悉、執(zhí)行、監(jiān)督權以及盈利分配權、團體終止時的剩余財產(chǎn)分配權等。
 
民事權利的作用
支配權
支配權的實現(xiàn),僅憑權利人單方的意思即可。包括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人身權和知識產(chǎn)權。
請求權
1.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只能請求義務人實施給付。(如債權)
2.同一客體上可以成立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請求權,而且彼此平等,
成立在先的請求權并無優(yōu)先效力。
形成權
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的權利,包括承認權、同意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抵消權、終止權。
抗辯權
1.阻止相對人所行使的請求權的效力(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2.目的是使抗辯權人能夠拒絕對相對人履行義務,而
不在于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不在于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權利。
權利實現(xiàn)方式
絕對權
無須他人協(xié)助,如物權、人身權。
相對權
借助他人的協(xié)助,方可實現(xiàn)的權利,如債權。
權利效力所及范圍
對世權
能夠請求不特定的一般人為一定行為,如物權、人身權等。
對人權
僅能請求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如債權。
 
權利可否與其主體分離
專屬權
只能由其主體享有的權利,不得讓與和繼承。如人身權、結婚、離婚、收養(yǎng)權等。
非專屬權
可以讓與和繼承的權利。如一般的財產(chǎn)權。
權利相互間的依存關系
主權利
不依賴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的權利(如借款合同)
從權利
須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權利(如擔保物權)
權利相互間的地位
原權
原生性權利。
救濟權
原權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險時產(chǎn)生的救濟性權利。(如財產(chǎn)權受侵害時,可要求賠償?shù)臋嗬?/div>
權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備
既得權
全部法律要件齊備
期待權
只具備部分法律要件,須待其余要件具備時才能實際發(fā)生的權利。亦稱“形成中的權利”。如附生效條件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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