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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3/12/23 11:06:14 字體:

2014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七: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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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直接取得
先占、生產(chǎn)、收益孳息、添附、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動產(chǎn)的善意取得、沒收等
繼受取得
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
如買賣、贈與、繼承等

  2.不動產(chǎn)所有權的取得

不動產(chǎn)所有權

  3.動產(chǎn)所有權的取得

 ?。?)一般情況:基本上同不動產(chǎn),只是要求交付。

 ?。?)特殊情況:

動產(chǎn)所有權取得

 ?。?)善意取得

要件
1.善意:受讓人受讓財產(chǎn)時主觀上為善意;
2.
有償: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
3.
公示:轉讓財產(chǎn)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
后果
1.受讓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所有權;
2.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二)所有權的消滅

法律行為
所有權的拋棄;所有權的出讓,如贈與、出賣、互易等。
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
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終止;標的物滅失;判決、強制執(zhí)行、罰款、沒收、納稅等;動產(chǎn)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法由他人取得動產(chǎn)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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