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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七: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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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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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直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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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生產(chǎn)、收益孳息、添附、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動產(chǎn)的善意取得、沒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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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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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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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買賣、贈與、繼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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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動產(chǎn)所有權的取得
3.動產(chǎn)所有權的取得
?。?)一般情況:基本上同不動產(chǎn),只是要求交付。
?。?)特殊情況:
?。?)善意取得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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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受讓人受讓財產(chǎn)時主觀上為善意;
2.有償: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 3.公示:轉讓財產(chǎn)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 |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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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讓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所有權;
2.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
(二)所有權的消滅
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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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的拋棄;所有權的出讓,如贈與、出賣、互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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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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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終止;標的物滅失;判決、強制執(zhí)行、罰款、沒收、納稅等;動產(chǎn)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法由他人取得動產(chǎn)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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