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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運輸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3/12/23 16:12:14 字體:

2014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九:運輸合同

  1.客運合同

 ?。?)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jù)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貨運合同

托運人、收貨人權利義務
①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②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shù)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jīng)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貨物的
“初步證據(jù)。
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
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運人權利義務
①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②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
“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
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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