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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稅考試《稅務代理實務》筆記: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12/30 14:11:46 字體:

為助力備戰(zhàn)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特分享了經(jīng)典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指作出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1.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2.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委托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3.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4.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5.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經(jīng)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6.申請人對經(jīng)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7.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gòu)、內(nèi)設機構(gòu)或者其他組織,未經(jīng)法律、法規(guī)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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