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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知識點答疑:對代理的理解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10/12 09:18:00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jīng)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對代理的理解

  代理人不同于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在代表法人時,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時,仍是以自己的意思獨立實施行為,只是該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本人。

  代理人不同于傳達人:傳達是代理本人的“嘴”,代理還包括“借腦”。

  代理與使者:使者是輔助民事主體實施民事行為的輔助人,但使者僅是代他人轉(zhuǎn)達意思表示,而不能獨立作出意思表示。

  代理實施的是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不能代理。若代理進行的行為不具有民事法律意義,不能產(chǎn)生民事權利義務,則不屬于代理。

  【例題·單選題】下列行為中可以適用代理的是(  )

  A.訂立遺囑——法律規(guī)定應由本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B.辦理結(jié)婚登記——法律規(guī)定應由本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C.抄聽課筆記——事實行為

  D.買水果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代理的適用范圍。選項A、B屬于法律規(guī)定應由本人實施的民事行為,選項C屬于事實行為,均不適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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