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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預習:稅收民事司法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10/21 18:27:46 字體:

第一章 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二十七、稅收民事司法

  1.稅收優(yōu)先權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fā)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zhí)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稅收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可以依照該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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