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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資源稅
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
一、一般計稅方法
1.從價定率征收:
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比例稅率
2.從量定額征收: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一)銷售額的確定:
1.基本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原油、天然氣)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2.特殊情形:
(1)納稅人開采應稅產品由其關聯單位對外銷售,按關聯單位銷售額征收資源稅;既有對外銷售,又有連續(xù)生產非應稅產品,對自用的這部分應稅產品,按對外售價征收資源稅。
(2)納稅人申報的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
組成計稅價格= 成本×(1+成本利潤率)+資源稅 =成本×(1+成本利潤率)÷(1-稅率)
公式中:成本為應稅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二)銷售數量
1.基本規(guī)定: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2.特殊情形: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二、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規(guī)定——自產自用:
1.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不繳納資源稅;用于其他方面,按視同銷售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指用于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無法確定移送使用量,而采用折算比換算課稅數量,具體規(guī)定:
(1)煤炭。對于連續(xù)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2)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4)以液體鹽加工固體鹽的。納稅人以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如果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在其應納固體鹽稅額中抵扣。
三、代扣代繳
1.目前資源稅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是指收購的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稅未稅礦產品。
2.代扣代繳資源稅適用的單位稅額規(guī)定如下: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yè)收購與本單位礦種相同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相同礦種應稅產品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獨立礦山、聯合企業(yè)收購與本單位礦種不同的未稅礦產品,以及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收購地相應礦種規(guī)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3)收購地沒有相同品種礦產品的,按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4)其他收購單位收購未稅礦產品,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率),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3.補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首次開具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4.補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劾U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代扣代繳稅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四、減免稅規(guī)定
(一)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繳納資源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五、資源稅與增值稅關系
(一)征稅范圍不同
(二)計稅方法不同
(三)征稅環(huán)節(jié)不同
(四)與價格關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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