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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冊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率與計稅依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1/12 15:38:25 字體:

2015年CTA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八章 車輛購置稅

知識點、稅率與計稅依據(掌握)

一、車輛購置稅的稅率

我國車輛購置稅實行統(tǒng)一比例稅率,稅率為10%。

二、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一)購買自用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的組成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 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計稅價格=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或: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

(三)其他自用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

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按購置該型號車輛的價格確認,不能取得購置價格的,則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相同類型應稅車輛的 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四)以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的確定

現行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最低計稅價格:

1.其他自用:①同類購價 ②最低

2.購買自用、進口自用:申報價<最低

3.特殊情形:(1) (2) (3)

              ↓   ↓    ↓

          更換 減免 未核定

                   消失

幾種特殊情形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規(guī)定如下:

1.對已繳納車輛購置稅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xù)的車輛, 底盤(車架)發(fā)生更換,其計稅依據按最新核發(fā)的同類型新車 最低計稅價格的 70%計算。

2.免稅、減稅條件消失的車輛,其計稅依據的確定方式為:

計稅依據=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10%)]×100%

其中,規(guī)定使用年限按10年計算;超過使用年限的車輛,計稅依據為零,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未滿一年的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fā)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3.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依據為已核定同類型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4.進口舊車、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 超過 3 年的車輛、行駛 8 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 統(tǒng)一發(fā)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計稅價格。

(五)已使用未完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

對于國家授權的執(zhí)法部門沒收的走私車輛、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的車輛,其庫存(或使用)年限超過3年或行駛里程超過8萬公里以上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提供的統(tǒng)一發(fā)票或有效證明注明的價格確定計稅依據。

(六)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

(七)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使用統(tǒng)一貨幣單位計量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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