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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稅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取得、變更和消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12 16:37:56 字體:

注稅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取得、變更和消滅

2015年CTA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考試科目知識點,以下是網校學員“YM2013”整理的知識點內容,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民事權利的取得、變更和消滅

一、民事權利的取得

兩種情形: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原始取得:  不以他人既存的權利為前所而取得的所得,也稱“最初取得”,是權利的絕取得

繼受取得:是自前手權利人處承受既存權利的權利取得情形,也稱“傳來取得”,是權利的相對發(fā)生。

二、民事權利的變更

是權利存續(xù)中其形態(tài)發(fā)生變化的情形。包括權利的內容、效力或主體的變更。

權利內容的變更,是權利量變和部分質變的總稱。權利量變的情形包括:所有權因添附而擴大、因標的物的部分清償或者免除而縮小等。權利質變的情形包括:所有權因標的物出租或抵押而變得不圓滿;種類債權變?yōu)樘囟▊鶛?,有息債權變?yōu)闊o自債權等。

權利效力的變更,是權利的支配力發(fā)生了變化的情形。權利效力變更的情形包括:有公力救濟權的債權因訴訟時效完成而成為無公力救濟權的債權;第二順序抵押權變成第一順序抵押等。

權利主體的變更,即轉移型繼受取得,是指前手權利原封不動地由后手承受,如買賣、贈與、繼續(xù)。

三、民事權利的消滅

是指民事權利與其主體相分離的情形。包括絕對消滅和消滅兩種情形。

絕對消滅,即權利不復存在,如所有權因標的物滅失而消滅、知識產權因保護期間屆滿而消滅、債權因全部清償而消滅等。

相對消滅,是指權利由前手轉移于后手,如買賣中,標的物的所有權因交付而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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