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30 蘋果版本:8.7.3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2015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應稅銷售行為(5.7)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5/07 15:53:06 字體:

2015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cta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各位學友在論壇上發(fā)表的注稅考試各科目知識點總結,以下是《稅法一》科目知識點的歸納,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2015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應稅銷售行為(5.7)

應稅銷售行為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分為銷售和視同銷售兩類。下列情況均應作銷售或視同銷售,確定銷售額(也包括銷售數量),并按規(guī)定繳納消費稅:

  1.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

  即以從受讓方取得貨幣、貨物、勞務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具體包括納稅人用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用應稅消費品支付代扣手續(xù)費或銷售回扣;在銷售數量之外另付給購貨方或中間人作為獎勵和報酬的應稅消費品。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納稅人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均視同對外銷售。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按照受托方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對待。

  對于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可不計算銷售額,不再征收消費稅。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正保會計網校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網上輔導熱招中,為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備考,2015年新課已經開通,即報即學!

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輔導精品班招生方案

相關資訊
  • ·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老師誰講得好?這幾位老師要認識一下!
  • ·為什么要早點考稅務師?肖晴初老師提醒:這個地方很可能會改!
  • ·打算報考稅務師?先來跟肖晴初老師了解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
  • ·跟著哪位老師學習好?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老師介紹
  • ·稅務師VS三個會計類考試!肖晴初老師力薦一備兩考科目搭配
  • ·為什么建議你早點考下來稅務師證書?
  • ·如何解決“一聽都會、一做就廢”?肖晴初老師支招
  • ·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聽哪個老師的課好?
  • ·稅務師考前刷題密訓班14日24時“折上折”優(yōu)惠結束!
  • ·
  • 折疊

    Copyright © 2000 - 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