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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冊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非居民企業(yè)應納稅額(5.7)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5/07 16:06:31 字體:

2015年CTA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稅法二》考試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2015注冊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非居民企業(yè)應納稅額(5.7)

非居民企業(yè)應納稅額的計算

  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lián)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guī)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4.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的非居民企業(yè),取得上述規(guī)定的相關所得,在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wǎng)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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