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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訴訟的證據(07.16)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7/16 16:10:01 字體:

  2015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知識點:行政訴訟的證據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和種類

  行政訴訟證據,是行政訴訟主體用于證明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所有證據材料。

  1.行政訴訟的法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2.提供證據的要求

(1)書證

①原件/復印件;②保管(印章);③技術性(說明);④行政性(簽名或蓋章)。

(2)物證

①原物/復制件;②種類物(一部分)。

(3)視聽資料

①原始載體/復制件;②制作過程;③聲音資料(文字記錄)。

(4)證人證言

①證人基本情況;②簽名/蓋章;③日期;④身份文件。

(5)鑒定結論

被告提供的→載明委托事項、相關材料、技術手段、鑒定說明、簽名和蓋章。

(6)現場筆錄

①時間地點事件②雙方簽名,當事人拒簽則注明原因,在場其他人可簽名。(行政訴訟中特有的法定證據)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收集、質證和審查認定

 ?。ㄒ唬┬姓V訟中對證據的收集

  1.行政訴訟中被告對證據的收集

  行政訴訟中,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應當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收集。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及其訴訟代理人就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提示: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補充相關證據的情況:

 ?。?)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證據的。

  2.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證據的收集和保全


調取

依職權

①相關事實認定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②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

依申請

原告、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提供確切線索的證據材料:①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法院調取的;②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③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保全

①證據可能滅失,以后難以取得;②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③訴訟開始前或訴訟中;④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

 ?。ǘ┬姓V訟證據的質證

(1)質證原則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除外。

(2)缺席證據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

(3)涉密證據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4)調取證據

①依申請調取的證據由申請人在庭審中出示,并由當事人質證;
②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由法庭出示并進行說明,聽取當事人意見,但無須質證。

(5)二審質證

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證據或對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舊證據)→應進行質證。

(6)再審質證

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證據或因證據不足而再審的主要證據(舊證據)→應進行質證。

  解釋:“新證據”,是指:

 ?。?)在一審程序中應當準許延期提供而未獲準許的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依法申請調取而未獲準許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調取的證據;

 ?。?)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fā)現的證據。

 ?。ㄈ┬姓V訟證據的審查認定

  1.對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guī)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的事實;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提示:證據效力大小的判斷

證據力大小的判斷

(1)公文書證>其他書證;

(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印件;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5)法庭主持勘驗的勘驗筆錄>其他部門主持勘驗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傳來證據;

(7)其他證人證言>與當事人有親屬、密切關系證人提供的有利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一個孤立的證據。

   提示: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時,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而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2.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

 ?。?)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4)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3.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xù)的材料;

  (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zhèn)蔚淖C據材料;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證據材料;

 ?。?0)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

  三、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ㄒ唬┍桓娴呐e證責任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ǘ┡e證規(guī)則

  1.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舉證期限是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2.被告舉證的范圍是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依據和規(guī)范性文件。

 ?。ㄈ┰娴呐e證責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提供其符合法定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初步證明責任)。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依申請的行為),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4.其他應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原告應在開庭審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原告在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將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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