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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經(jīng)研究,現(xiàn)將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等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退稅比例為70%。
本公告所稱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包括墻板、砂漿、砌塊、水泥添加劑、建筑石膏、α型高強石膏、Ⅱ型無水石膏、嵌縫石膏、粘結石膏、現(xiàn)澆混凝土空心結構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機械噴涂抹灰石膏、土壤調理劑、噴筑墻體石膏、裝飾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產品原料40%以上來自磷石膏。
納稅人利用磷石膏生產水泥、水泥熟料,繼續(xù)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以下稱財稅〔2015〕78號文件)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目錄》2.2“廢渣”項目執(zhí)行。
納稅人適用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稅〔2015〕78號文件執(zhí)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將財稅〔2015〕78號文件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目錄》3.12“廢玻璃”項目退稅比例調整為70%。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3號,以下稱財稅〔2015〕73號文件)第二條第一項和財稅〔2015〕78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中,“《產業(yè)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修改為“《產業(yè)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四、財稅〔2015〕73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和財稅〔2015〕78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中“高污染、高環(huán)境風險”產品,是指在《環(huán)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注特性為“GHW/GHF”的產品,但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guī)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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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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