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3項考試管理制度
關于印發(fā)《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應試人員應試守則》等3項考試管理制度的公告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xié)會公告
2016年第020號
2016年度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將于11月12日、13日舉行,為加強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管理,規(guī)范應試人員應試行為及對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嚴肅考風考紀,防范可能發(fā)生的各種風險與故障,維護 考試的公平、公正及應試人員的合法權益?,F印發(fā)《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應試人員應試守則》、《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計算機考試環(huán)境下故障處理辦法》與《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二:《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計算機考試環(huán)境下故障處理辦法》
附件三:《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xié)會
2016年10月28日
一、為規(guī)范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應試人員應試行為,維護考場正常秩序,確保考試公平公正,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社部12號令)和《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社部發(fā)〔2015〕90號),制定本守則。
二、參加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的應試人員應遵守本守則。
三、應試人員應憑有效身份證和準考證,經考試工作人員驗核無誤,并通過現場采像后方可進入考場。
四、應試人員所在的考點、考場和座位號,以及考試的具體起訖時間等考試信息,以準考證所列內容為準。
五、應試人員應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內進入考場,考試開始30分鐘后,應試人員不得進入考場。考試開始后90分鐘內,應試人員不得交卷離開考場。
六、應試人員可攜帶必需的文具以及沒有記憶存儲功能的計算器進入考場,與考試無關用品不得帶入考場。
七、應試人員不得攜帶本規(guī)則第六條規(guī)定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進入考位,包括但不限于:手機和任何其他無線通訊、無線網絡設備;任何具有文字、圖像或者影音信息存儲、采集、讀取、播放、傳輸功能的電子產品;書刊、筆記、紙張。前述物品已經帶入考場的,應當主動存放于指定位置,其中電子設備電源應當處于關閉狀態(tài)。
八、應試人員應當配合考試工作人員檢查文具,或者啟用反作弊設備實施電子信號偵測。
九、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后應當對號入座,并將身份證件和準考證放于桌面一角備查。
十、應試人員入座后,應當登錄考試機輸入本人準考證號,并確認應試人員信息??荚囬_始后30分鐘內未登錄考試機或者未確認應試人員信息的,視為缺考。
十一、應試人員發(fā)現考試機無法正常登錄、考試機考試界面停止響應或者出現硬件故障,以及試卷提取錯誤的,可以舉手示意,經監(jiān)考人員同意后詢問。但是對試題內容有疑問的,不得要求監(jiān)考人員進行解釋。
十二、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后,應當按照考試機考試界面提示輸入答案。
十三、考試遇有計算題,可使用自帶的沒有記憶和存儲功能的計算器,可以調用考試機考試界面提供的計算器,使用考場下發(fā)的演算草稿紙。
十四、應試人員應試時應當遵守以下考試紀律:
(一)不得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二)不得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
(三)不得通過考場內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
(四)不得交換草稿紙等物品;
(五)不得抄寫試題或者本人答案;
(六)不得故意毀壞考試機及其他考試設備;
(七)不得將演算草稿紙帶出考場;
(八)不得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
(九)不得故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十五、未在規(guī)定考場內或者座位上答題,或者使考試機不能正常運行,導致無法答題、考試時間延誤、考試數據丟失的,由應試人員自行承擔責任。
十六、應試人員提前交卷的,應當舉手示意,經監(jiān)考人員同意并驗收試卷、演算草稿紙后,方可離開考場。離開考場的應試人員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十七、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演算草稿紙正面朝下排放在桌面上,待監(jiān)考人員驗核并收齊后,有序離開考場。
十八、考試過程中發(fā)生偶發(fā)性或者突發(fā)性事件的,應試人員應當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
十九、考試過程中發(fā)生故障的,應試人員應遵守《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計算機考試環(huán)境下故障處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
二十、應試人員違反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依據《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附件二: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計算機考試環(huán)境下故障處理辦法
為了保障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計算機化考試順利舉行,及時處理計算機考試環(huán)境下可能發(fā)生的各種風險和故障,維護應試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理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特制定計算機考試環(huán)境下的故障處理辦法通告如下:
一、考點(考場)出現斷電情況的處理
考點(考場)出現斷電,影響應試人員進入考場、下載試題、登錄考試頁面和正常答題情況。機考公司原則上應當在45分鐘內解決,并按照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評價和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考試辦)的有關規(guī)定處置或指令給予補時;如果45分鐘內無法解決,由考試辦宣布停止考試,并另行安排考試。
二、廣域網出現故障情況的處理
考點(考場)廣域網出現故障,影響應試人員下載試題、登錄考試頁面。廣域網故障只在考試開始前對應試人員產生影響,考試開始后將不影響應試人員答題及應試人員答題結果的保存。技術支持人員將采取措施予以排除。故障在考試開始后45分鐘內得到解決,考試將繼續(xù)進行,考試時間相應延長;故障在考試開始后45分鐘內無法得到解決,由考試辦宣布停止考試,并另行安排考試。
三、局域網出現故障情況的處理
考試開始前個別考點(考場)局域網出現故障,影響應試人員登錄考試頁面??荚囬_始后局域網出現故障,對應試人員不會產生影響。如果考試結束時個別考點(考場)局域網出現故障,影響該考點(考場)應試人員主動提交答題結果。
考試開始前考點(考場)局域網出現故障,技術支持人員將采取措施予以排除。故障在考試開始后45分鐘內得到解決,考試繼續(xù)進行,考試時間相應延長;故障在考試開始后45分鐘內無法得到解決,由考試辦宣布停止該考點(考場)考試,并另行安排考試。
考試結束時個別考點(考場)局域網出現故障,應試人員可向監(jiān)考人員說明情況,經監(jiān)考人員同意后可以離開考場,考試數據將被自動保存,不會影響考試結果。
四、考試管理機出現故障情況的處理
考試管理機是每個考場用于接收、上傳考試數據以及管理考試過程的計算機。當個別考場考試管理機出現故障,影響該考場應試人員進入考場、下載試題和登錄考試頁面??荚嚬芾頇C故障只在考試開始前對應試人員產生影響,考試開始后將不影響應試人員答題及答題結果的保存。
考試開始前個別考場考試管理機出現故障,技術支持人員將采取措施予以排除。故障在考試開始后45分鐘內得到解決,考試將繼續(xù)進行,考試時間相應延長;故障在考試開始后45分鐘內無法得到解決,由考試辦宣布停止考試,并另行安排考試。
五、考試機出現死機情況的處理
考試機是每位應試人員用于接收考試數據、進行答題和保存答題結果的計算機。個別應試人員考試機出現死機,可能導致該應試人員無法登錄考試頁面和正常答題。
個別應試人員考試機出現死機情況,技術支持人員將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包括重新啟動考試機、更換考試機等。重新啟動考試機,考試結果將自動保存,不影響考試正常進行;更換考試機,考試結果也將自動保存。重新啟動或更換考試機后,影響到考試時間的,可相應延長考試時間。
六、考試機出現配件或軟件故障情況的處理
考試機配件主要是指鍵盤、鼠標等計算機配件。個別應試人員考試機配件出現故障,技術支持人員將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包括更換鍵盤、鼠標等。排除故障期間,考試機繼續(xù)計時,經批準后,應試人員可以獲得相應補時。
考試機軟件主要是指每位應試人員登錄的答題頁面、文字輸入等使用的應用系統(tǒng)。個別應試人員考試機軟件出現故障,技術支持人員將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包括調試系統(tǒng)、調出輸入法等。排除故障期間,考試機繼續(xù)計時,經批準后,應試人員可以獲得相應補時。
七、故障發(fā)生時的處理程序
故障發(fā)生時,應試人員應當及時向監(jiān)考人員提出,服從監(jiān)考人員安排,耐心等待技術支持人員進行解決。
在發(fā)生上述斷電、斷網、考試管理機故障情況時,各地稅協(xié)巡考人員以及機考公司應當及時上報考試辦,并隨時通報故障處理進展情況,同時將最終處理結果做出記錄??荚囬_始前發(fā)生的故障在考試開始后45分鐘內無法得到解決,或者考試開始后發(fā)生的故障在故障發(fā)生后45分鐘內無法得到解決,考試辦將決定停止考試,并另行安排考試。機考公司應當安撫應試人員,盡快疏導應試人員離開考場。
受到故障影響的應試人員決定不參加考試辦另行組織的考試,考試辦將安排退還相關應試人員受影響科目的考試報名費。受到故障影響的應試人員,可在考試辦做出該考點(考場)停止考試決定之后,在考場現場登記個人信息和所選擇的方案。
考試過程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況,由考試辦決定處理辦法。
八、為受到故障影響應試人員另行安排考試
為受到故障影響的應試人員在所在考區(qū)另行組織一次考試,準考證打印和考試時間視具體情況另行通知。
附件三: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以下簡稱稅務師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規(guī)范稅務師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保證稅務師考試的公平、公正,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稅務師考試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規(guī)行為,是指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紀律和考試工作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應試人員,是指參加稅務師考試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加組織稅務師考試報名、命(審)題、合作公司、監(jiān)考、試卷評閱、成績核查、發(fā)放成績或者考試合格證書等工作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其他相關人員,是指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以外的,與稅務師考試相關的人員。
第五條 處理違規(guī)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guī)范、適用規(guī)定準確。
第六條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xié)會(以下簡稱中稅協(xié))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稅務師協(xié)會(以下簡稱地方稅協(xié)),依據本辦法對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理。
監(jiān)考人員依據本辦法對應試人員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當場處理,應當及時向全國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評價和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考試辦)報告。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措施
第七條 應試人員有偽造或者涂改證件或者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行為的,給予取消其當年所參加的全部考試科目考試成績的處理。
第八條 考試實施期間,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jiān)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監(jiān)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給予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的處理: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照規(guī)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試開始30分鐘內未登錄考試機或者未確認考生信息的;
(三)未在規(guī)定考場座位參加考試,或者在考試期間擅自離開座位的;
(四)在考場內喧嘩等影響考場秩序的;
(五)其他一般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 考試實施期間,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jiān)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不得參加以后連續(xù)2個年度稅務師考試的處理:
(一)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答案或者其他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
(二)以口頭或者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信息的;
(三)考試開始后被查出攜帶電子作弊設備、通訊工具(手機和任何其他無線通訊等)以及使用規(guī)定以外物品的;
(四)在允許離開考場的時間前強行退出考場的;
(五)故意妨礙監(jiān)考人員履行職責的。
第十條 考試實施期間,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jiān)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終身不得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處理:
(一)由他人在考場外協(xié)助答題的;
(二)利用電子設備、通訊工具等接收或者發(fā)送與考試內容相關信息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參與有組織舞弊的;
(五)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第十一條 偽造或者涂改證件或者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免予考試資格的,給予其取消考試成績或者免予考試的資格和不得參加以后連續(xù)2個年度稅務師考試的處理。
第三章 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 在稅務師命制期間以及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的保密期限內,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停止參加當年及以后年度稅務師考試工作的處理,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或者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一)應當回避考試工作而隱瞞不報的;
(二)泄露考生信息的;
(三)丟失、泄露、盜竊命題信息的;
(四)泄露處于保密階段的考試信息等。
第十三條 在考試實施期間,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停止參加當年及以后年度稅務師考試工作的處理,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或者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一)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二)發(fā)現應試人員有違規(guī)行為不予制止的;
(三)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的考場秩序混亂的;
(四)強迫或者唆使他人違規(guī),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違規(guī)的;
(五)應當回避考試工作而隱瞞不報的;
(六)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其他考試安排的。
第十四條 在試卷評閱期間,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停止參加當年及以后年度稅務師考試工作的處理,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或者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一)有應當回避考試工作情形而未回避的;
(二)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三)泄漏有關考試信息的。
第十五條 在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停止參加當年及以后年度稅務師考試工作的處理,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或者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一)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考試數據或者信息的;
(二)未經批準向社會提供有關考試評卷信息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協(xié)助他人獲得免試資格,或者取得單科合格成績憑證或者全科合格證書的;
(四)銷毀、藏匿或者偽造證據的;
(五)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或者提供證據資料的;
(六)對揭發(fā)檢舉人打擊報復的;
(七)干擾或者妨礙有關單位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
第十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其他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行為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考點管理混亂,影響考試工作的,取消該考點承辦稅務師考試的資格,并視情節(jié)輕重,對考點負責人給予或者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八條 其他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終身不得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處理,并建議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給予相應處分;已經取得稅務師職業(yè)資格證書的,由全國稅務師評價和考試委員會予以撤銷:
(一)組織或者參與有組織的集體舞弊行為的;
(二)利用電子設備、通訊工具等傳送、接收考試信息的;
(三)故意破壞、干擾考場監(jiān)控設施的;
(四)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或者誣陷、威脅、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應考人員的;
(五)組織替考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六)蓄意散布有關考試的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四章 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程序
第十九條 監(jiān)考人員對應試人員當場作出終止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處理的,應當由2名監(jiān)考人員對其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在應試人員違規(guī)情況報告單中記錄其違規(guī)情況。記錄的內容應當當場告知應試人員。
第二十條 對違規(guī)應試人員使用的各類作弊器材予以沒收。
第二十一條 考試結束后,監(jiān)考人員應當將應試人員違規(guī)情況報告單,連同有關證據按照有關規(guī)定一并報送考試辦。
第二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試卷評閱期間發(fā)現有異常試卷的,應當填寫異常試卷報告單,并按照工作程序核實后,提交考試辦。考試辦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提交評卷專家組進行認定。
第二十三條 考試辦對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違規(guī)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辨。
第二十四條 考試辦對違規(guī)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制作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書,并將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被處理人。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委托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
第二十五條 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處理人姓名、身份證件號及準考證號;
(二)違規(guī)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理的依據和結果;
(四)不服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名稱和日期,并加蓋作出處理決定單位的印章。
第二十六條 考試辦應當受理對違規(guī)行為的舉報,并進行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 考試辦對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理的,應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并向受到處理的人員所在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違規(guī)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考試辦負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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