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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1. 說服性先例(Persuasive precedents)
除了具有約束性的判例以外,法庭給予的結果都被視為具有說服性的先例,既然只是具有說服性的先例,所以在以后的判決中可以選擇性的遵循。
一個層級較高的法庭不僅可以解除低層級法庭所做的裁定,還可以剝奪有關個別案例的司法主權并且對其進行否決。但是同學們一定要區(qū)分開,否決并不能撤銷之前的裁決結果,只是在之后的審判中不會在被作為先例所遵循。
但是如果一個低級別法院所做的決定別上訴到了一個相對級別高的法院,并且高級別法院認為低級別法院的裁定基于錯誤地陳述法律而制定的,這個時候高級別法院就會撤銷這個裁定,并且給予新的判決結果,原判決結果無效。
2. 避免遵循先例
即使有先例可供正在審判的案例以遵循,但是有的時候并不那么容易就契合上所有的點,正好去遵守。所以法庭仍可以用如下的方式去婉拒遵守。
①找出兩個案例事實的不同之處,加以區(qū)分;
②法庭可能會宣布之前案例的判例法理不清楚或者比較晦澀,這樣的現象尤其是在Court of Appeal比較常見,因為在當時宣判的時候,會有三到五個法官共同給出許多原因去裁決倒計時的決定;
③之前裁決的結果是由于失察所致:可能沒有考慮到一些比較重要的法律條款;
④法庭也許會宣判案件和法律條款本身存在沖突;
⑤法庭可能會宣布之前的案例太過廣泛。
3. 先例的優(yōu)缺點
特點 優(yōu)點 缺點
確定性 公平且有可預見行。因為有確定性基于法官知道,所以犯錯的風險降低了。 法官有時候被迫去制造一些不合符常理的區(qū)別以避免不公正的結果。
清晰 按照判例法理進行推理,可以得到基于一般法律原則裁決的結果。 有的時候案例的裁決結果也會出現不一致的情況。
靈活性 法律體系可以隨著外界環(huán)境的變化而變化。 法律體系限制了法官的處理方式。
細節(jié) 先例展示了法律應該如何在事實中得以應用,而且在事實不同的情況下也可以靈活變動。 但是事實的千差萬別,也產生了多種需要考慮的結果。法官們也經常區(qū)分事實以避免先例。
實踐意義 案例法是基于對真實案例經驗而被應用的。需要的時候就可以得到。 不公正的先例也許會使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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