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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2020年初級經(jīng)濟師考試,同樣需要大家每一天的堅持,希望你能通過每天不間斷的練習,讓自己成為初級經(jīng)濟師備考小學神!來看一下今天初級經(jīng)濟師的知識點吧!
【知識點】勞動合同的內(nèi)容
必備 條款 | 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③勞動合同期限;④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⑤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⑥勞動報酬;⑦社會保險;⑧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nèi)容不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
約定 事項 | 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法定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
合同 期限 |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③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
試用期 |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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