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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一章“訴訟時效中止”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提問:
【訴訟時效的中止】
答疑老師回復:
訴訟時效中止指的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quán)的情況。因此,中止的事由主要有: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quán);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四)權(quán)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quán)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quán)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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