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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基礎》第五章“所得稅來源地”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提問:
【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所得來源地的總結】
答疑老師回復:
企業(yè)所得稅所得來源地確定: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fā)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fā)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
①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②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yè)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
③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yè)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yè)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yè)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或者個人住所地)確定。
個人所得稅所得來源地:
1、工資、薪金所得,以納稅義務人任職、受雇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單位的所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2.生產、經營所得,以生產、經營活動實現(xiàn)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3.勞務報酬所得,以納稅義務人實際提供勞務的地點作為所得來源地。
4.不動產轉讓所得,以不動產坐落地為所得來源地。
5.動產轉讓所得,以“實現(xiàn)轉讓的地點”為所得來源地。
6.財產租賃所得,以被租賃財產的使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企業(yè)、機構、組織的所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8.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特許權的使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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