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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往往是公私交融,以公家名義達到營私的目的。有些“小金庫”名義上是為集體,而實際上是為隱形私利服務。“小金庫”的存在,給貪污受賄違紀活動打開了方便之門。
對這類案件,往往是難查,不好認定。
對這種案件的查法:一是審查支出單位的賬目與收入單位的賬目相對照、擠差額,看是否入賬。
二是審查單位設立的賬簿與科目是否合法。
三是支出賬與庫存帳對照,看是否存在差額,有差額的是否入賬。
四是收貨單位的支出賬與發(fā)貨單位的收入賬相對照,看有無差額,以便從中發(fā)現(xiàn)賬外資金。
五是查銷售物品或門類繁多的各種扣款、罰沒款、集體存款利息以及合理的回扣是否入賬。
六是查“小金庫”是否建賬和有記載,賬簿與庫存相對照,看使用渠道是否合理。
七是查“小金庫”與賬外資金的實際支配權,看是否個人支配,以及是否存入銀行,個人從中貪污利息。
對此,您有什么看法呢,來論壇和大家一起說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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