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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仲裁(12.30)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2/30 16:17:0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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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仲裁參加人

  包括:當事人、當事人代表、第三人、代理人

  (1)當事人

 ?、賱趧张汕矄挝换蛘哂霉挝慌c勞動者發(fā)生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②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fā)生爭議,申請仲裁時,應當將發(fā)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③發(fā)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yè),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當事人代表

  勞動者一方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至5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代理人

  ①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趩适Щ蛘卟糠謫适袷滦袨槟芰Φ膭趧诱?,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無法定代理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

 ?、蹌趧诱咚劳?,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4)第三人

  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或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www.galtzs.cn),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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