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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營業(yè)稅納稅地點(5.26)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5/26 17:48:42 字體:

初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營業(yè)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yè)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5.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fā)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 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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