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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五章考試重點:征收管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7/02/16 16:17:00 字體: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五章所得稅法律制度常年占據(jù)稅法部分的三分天下。企業(yè)所得稅與增值稅并稱稅法雙雄,本就為難度大的稅種,且教材涉及內容十分廣泛,考生們須將備考復習重心放在基礎知識上。

【大綱要求】了解

(一)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yè) 登記注冊地
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非居民企業(yè) 有場所,有聯(lián)系——機構場所所在地
有兩個以上場所——經批準選擇其主要場所匯總繳納
沒場所或有場所但沒聯(lián)系——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二)納稅期限

企業(yè)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1.一般情況

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2.特殊情況

(1)開業(yè)當年,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以實際經營期為個納稅年度;

(2)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三)納稅申報

1.分月或分季預繳

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2.匯算清繳

企業(yè)應當自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或應退稅款。

3.企業(yè)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

4.企業(yè)在報送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考情分析: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五章內容調整不大,僅因“增、營”全面合并導致個人所得稅某些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有所變化。本章備考復習務求二稅并重,而不能僅僅側重于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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