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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部審計外包的原因:
組織希望能開展內(nèi)部審計職能,并立即得到服務。
組織的內(nèi)部審計職能缺乏威信或不起作用。
管理層可能覺得某些審計是無效的,例如培訓或者等待資歷較淺人員能夠接受任務是沒有效果的。
小型審計隊伍可能無法提供足夠或有效的培訓。
小型組織覺得不需要全職的審計人員。
審計領導職位的空缺可能使業(yè)務中斷并給了管理層終止內(nèi)部審計職能的借口。
特別的審計職能需要專門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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