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8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6-1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內蒙古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房產稅政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內蒙古自治區(qū)房產稅實施細則》等文件規(guī)定,現(xiàn)將部分房產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建制鎮(zhèn)房產稅征收范圍的問題
《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區(qū)房產稅征收范圍的通知》(內政字〔2006〕371號)明確了建制鎮(zhèn)房產稅的征收范圍,經請示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此規(guī)定僅指建制鎮(zhèn)行政區(qū)域內農牧民自有房產自用于非經營的農林牧漁業(yè)和居住用房不征收房產稅。對其他范圍內從事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經營用房產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二、關于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的問題
?。ㄒ唬﹦潛芡恋厝绾斡媰r征收房產稅對企業(yè)未支付土地出讓金等開發(fā)成本、費用的無償劃撥土地(主要是老國有企業(yè)),雖以國家授權經營、作價入股等方式對土地進行了價值評估,該評估價值不屬于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所以不計入房產原值征繳房產稅。
?。ǘ┓慨a用地的價值計入房產原值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價款、開發(fā)土地發(fā)生的成本、費用和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交納的有關稅費。
對買地建房的,應將有關地價結轉計入房產原值征繳房產稅;對直接購買房地產的,按買價確定房產原值,征繳房產稅。
?。ㄈ┓慨a稅計稅依據土地價值中容積率如何計算考慮到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后,部分單位如倉儲、物流企業(yè)等由于生產經營的特殊性,占地面積大,可能稅負增加較多,對這類“大地小房”的情況需給予一定照顧,按應稅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地價并入房產原值征稅。
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屬于“大地小房”可僅將部分土地的地價計入房產原值,計入的土地面積按應稅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反之則應將全部地價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容積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總建筑面積與該宗土地面積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強度的指標。
計算公式為:容積率=地上建筑物總建筑面積÷該宗土地面積宗地是土地權屬界址線圍成的地塊,是土地登記和地籍調查的基本單位,一般情況下,一宗土地為一個權屬單位。
三、關于納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納稅確有困難申請減免房產稅的問題
?。ㄒ唬┘{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需要減稅免稅的,不再報自治區(qū)地稅局審批。辦理減免房產稅須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情況材料,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由盟市級(含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因遭受自然災害減免房產稅的審批權限應集中盟市級(含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機關,不得下放。
?。ǘ┮蛟馐茏匀粸暮ι暾垳p免房產稅的納稅人,需提供保險公司出具的受災情況認定書或中介機構出具的受災損失報告;縣級以上政府職能部門出具的受災損失證明文件及相關證照、報表等。
?。ㄈ└髅耸校ê媱潌瘟惺校┑胤蕉悇諜C關,對批準減免的房產稅企業(yè)做好有關資料的備查工作,并建立地方稅減免臺賬,妥善保管好有關減免稅資料,以備后查。
四、關于對工程決算前已使用房產征收房產稅的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guī)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guī)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guī)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guī)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根據上述規(guī)定,對工程決算前已經投入使用的房產,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會計制度暫估入賬,并以暫估入賬價值計算交納房產稅。工程決算后,納稅人應自工程決算之次月起,按實際決算金額調整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并于工程決算之次月,對工程決算前己納的房產稅與依實際決算金額計算的應納房產稅之間的差額,辦理多退少補手續(xù),但不計算征收滯納金。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執(zhí)行,《內蒙古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關于農林牧漁業(yè)用房征免房產稅的批復》(內地稅字〔2011〕95號)、《內蒙古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內地稅字〔2011〕96號)、《內蒙古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fā)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內地稅字〔2013〕27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
2016年6月12日